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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张某某、孙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589号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全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某某,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589号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全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某某,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朱某某,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孙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孙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勇

审  判  员     李清川

审  判  员     姜刘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金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