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瓦民初字第1506号 原告龚晓强,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阿克苏市。 被告刘志金,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阿瓦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晓强与被告刘志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晓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志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晓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龚晓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志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伯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