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龚晓强与刘志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瓦民初字第1506号 原告龚晓强,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阿克苏市。 被告刘志金,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阿瓦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晓强与被告刘志金农业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瓦民初字第1506号

原告龚晓强,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阿克苏市。

被告刘志金,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阿瓦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晓强与被告刘志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晓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志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晓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龚晓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志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伯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