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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代义与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代义,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汪信明,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北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代义,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汪信明,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北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绍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明,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平,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代义与被上诉人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宇摩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09)璧民初字第03162号民事判决。谢代义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2年3月22日、2012年5月18日、2012年6月15日进行了询问。谢代义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信明,红宇摩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明、王艳平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31日,谢代义与重庆红宇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红宇配件厂)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谢代义愿至红宇配件厂处就业。2006年8月30日,谢代义与红宇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谢代义在红宇配件厂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7月1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该《劳动合同书》第八条载明“在合同期内员工政策转移,符合法律、法规、退休的,本合同终止”,第十条载明“待红宇精工、红宇瑞安公司和红宇配件厂的合资企业成立后重新与合资企业签订此劳动合同”。2006年8月30日,谢代义(乙方)与红宇配件厂(甲方)签订《研究生安置协议》,双方对有关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进行了约定,该协议一、甲方的责任及承诺中“(一)1、聘任乙方负责摩擦材料生产技术、新产品开发及产品质量管理技术方面的工作。2、四年内享受工资性收入不低于2600元/月……”。“(四)甲方要求3.保密事项:(3)若乙方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乙方在五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同类工作。(4)在合同期内,无重大过失及不可抗力因素,甲方、乙方均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只能甲乙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该协议三、违约责任中“(一)甲方1.甲方违反协议,赔偿乙方及配偶的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2.若甲方单方终止合同或不能正常经营时,甲方不得收回住房及其产权”。该协议四、住房补充约定中“1.甲方为乙方实际购房情况:红宇家苑9幢608号房,建筑面积97.45平方米,精装修;购房总价14.5万元。2.超出费用按第一条第(四).2款要求执行。实际超出费用:……52860元”。2006年7月开始,红宇配件厂为谢代义开始办理和交纳养老保险,开始向谢代义按月支付工资。

2006年10月,红宇配件厂与重庆红宇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红宇瑞安制动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合资成立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红宇摩擦公司。该《合资经营合同》第14.6条款载明“有关红宇精工、红宇配件、红宇瑞安引进的高级技术、技能、管理人才转入合资公司工作后的待遇及已享有的优惠政策原则上不作改变,并由合资公司承担费用。……相关协议的条款见附件J《备忘录协议》所示”。2006年10月9日,谢代义与红宇摩擦公司及红宇配件厂签订《备忘录协议》,就谢代义转入红宇摩擦公司工作后的相关待遇问题达成协议,即约定“1、合资公司将继续履行前协议中红宇配件对谢代义所作出的相关承诺。……3、谢代义转入合资公司工作后的待遇、住房等优惠政策不变,原由红宇配件支付的住房款、案件费由合资公司承担”,其中的“前协议”是指谢代义与红宇配件厂签订的《研究生安置协议》。

2006年11月1日,谢代义到红宇摩擦公司上班。2007年1月3日,谢代义与红宇摩擦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根据签订保密协议的级别,发放保密津贴”;第七条约定“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在十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同类工作,终生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第八条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只能甲乙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2007年1月9日,谢代义与红宇摩擦公司签订《岗位合同》,该合同约定了期限为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约定了谢代义的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岗位、劳动纪律等,但未对工资具体约定。2007年11月27日,谢代义与红宇摩擦公司再次签订《岗位合同》,此合同的第一自然段中载明“根据《劳动合同》的要求及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的规定,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甲方)与劳务输入在甲方工作的员工(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此合同约定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止,签订了谢代义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岗位、劳动纪律等,但未对工资具体约定。2008年11月6日,红宇摩擦公司(甲方)与谢代义(乙方)及红宇配件厂(丙方)又签订了《研究生安置协议(补充协议)》,对谢代义的待遇问题进行再明确。该补充协议的第一自然段中载明“乙方与丙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由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在已签订的《研究生安置协议》、《备忘录协议》基础上,达成以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第一条甲方的责任和承诺:(三)《研究生安置协议》中甲方的责任及承诺第(三)第1条“待乙方在甲方工作满15年后产权归乙方所有”,修改为“待乙方在甲方工作满10年后产权归乙方所有”。如乙方服务期未满10年,甲方收回房屋产权时,根据市场价格和《研究生安置协议》四项、第2条,按甲方和乙方分别承担的比例进行清算和冲抵”。(四)乙方及其配偶的连续工龄按照国家政策计入调入单位‘红宇配件厂’的连续工龄。(五)从2008年5月起,三年时间内,乙方薪酬待遇实行年薪制;首年年薪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六)从2008年5月起三年时间内,第一年公司和个人均按乙方年收入6万元为基数,分别承担并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谢代义在红宇摩擦公司处工作的2008年年度,总计加班时间为299.5小时,已调休205.5小时,剩余94小时未休;另有年休假64小时,已休40小时,剩余24小时未休。谢代义未休的各类假剩余时间共计为118小时。

谢代义在2008年度的《岗位合同》期满后,不愿与红宇摩擦公司继续签订《岗位合同》,红宇摩擦公司的综合管理部于2009年2月16日向谢代义发出《通知》,该《通知》载明“谢代义同志:你与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岗位合同》期限已结束,从2008年11月1日起你应与公司重新签订《岗位合同》。公司综合管理部于2008年11月10日通知你重新签订《岗位合同》,并多处催促,至今因你本人的原因未与公司签订《岗位合同》。根据公司《合资经营合同》附件H《劳务用工协议》的规定,你不符合重庆宇虹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输入我公司员工的要求。即日起我公司不再为你提供工作岗位,停发工资,停止福利待遇”。此后,谢代义未在红宇摩擦公司处上班,也未再在红宇配件厂上班。2009年3月5日,红宇摩擦公司、红宇配件厂联合向谢代义发出《通知》,此《通知》载明“谢代义:由于你于2009年2月26日被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退回,经重庆红宇汽车配件厂与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协商,要求你于2009年2月26日到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报到。截至2009年3月5日,你仍未到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报到。限你收到通知后,即日到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报到”。此《通知》通过上海汇通速递实业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快递员谷海波送达到璧山县红宇家苑9幢608室谢代义住所处,谢代义见快递封面备注内容是“关于你到红摩公司报到的通知”,而拒绝签收;当天下午红宇摩擦公司公司人员与快递员谷海波又将此《通知》张贴于红宇家苑9幢608室门口,并照相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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