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会民初字第0245号 原告胡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侯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雄 审 判 员 常月贵 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