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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会民初字第0245号 原告胡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侯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会民初字第0245号

原告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侯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雄

审 判 员  常月贵

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