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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苑树财诉被告白特木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1393号 原告苑树财,男,194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白特木乐,男,56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树财诉被告白特木乐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1393号

原告苑树财,男,194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告白特木乐,男,56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树财诉被告白特木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苑树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苑树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树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苑树财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