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1393号 原告苑树财,男,194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白特木乐,男,56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树财诉被告白特木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苑树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苑树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树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苑树财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