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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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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玉秀与梁峰、周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横民一初字第1492号 原告蒙玉秀。 被告梁峰。 被告周宝珍。 原告蒙玉秀诉被告梁峰、周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横民一初字第1492号

原告蒙玉秀。

被告梁峰。

被告周宝珍。

原告蒙玉秀诉被告梁峰、周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蒙玉秀及被告梁峰、周宝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11日,被告梁峰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每月支付的利息按2%的利率计,定于2015年3月11日归还。2014年5月18日,被告梁峰再次向原告借4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每月支付的利息按3%的利率计,定于2015年5月18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梁峰没有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峰偿还140000元借款本金给原告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1、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2月12日起计至2015年3月11日,两个月的利息为4000元;从2015年3月1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每日130元计算利息。2、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从2015年2月12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1、《借条》2份,证明被告梁峰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2、《转账凭证》,证明原告转账交付借款给被告;

3、《银行流水账清单》,证明被告梁峰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梁峰。

被告梁峰辩称,被告梁峰确实借了原告140000元,但是认为原告另主张的每天130元的利息不合理,而且借条上约定的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进行计息。

被告梁峰当庭提交两份证据:

1、赖其添的录音,在被告梁峰的手机中,当庭播放;2、《证明》,两份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的用途不是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借给赖其添。

被告周宝珍辩称,被告周宝珍对被告梁峰借这笔钱毫不知情,也没得用到,这笔钱是梁峰借给案外人赖其添的,所以被告周宝珍不应该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周宝珍没有证据向本庭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梁峰借到蒙玉秀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每万元每月利按贰佰元(200.00)计,当月18日前必须付上月利息贰仟元整,付息方式由梁峰汇入蒙玉秀的农行账号,借期为一年,即从2014年3月12日到2015年3月11日,到期归还本金拾万元整(100000.00)整,如逾期不归还,每天付壹佰叁拾元(130.00)利息。(此利息与上面当月付的利息不冲突)。如逾期不交付利息,每超一天则加倍还息,即交付壹佰叁拾伍(135.00)元。”原告和被告梁峰都认可该100000元是对之前两笔债务的本金及利息的结算,于2014年3月11日从新订立借条的。其中40000元是于2011年9月11日交付,50000元于2012年3月28日交付,两笔借款一直尚未偿还本金,其余10000元是这两笔借款结算后被告梁峰尚未支付给原告的利息。该利息均是按月利率1.2%计算,40000元的借款的利息为2880元,50000元的借款的利息为7200元,合计后计整数100000元。2014年5月1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蒙玉秀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00),借期6个月,每月利息1200.00(壹仟贰佰元整),时间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八日到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止,每月结息一次,如不按时结息,每日加收滞纳金10%。每月十八日前结息。”被告梁峰承认确实收到原告的140000元的借款。原告认可2014年3月11日的借款,从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按月利率20‰计算,被告已经支付了20000元的利息。就2014年5月18日的借款,从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按月利率3%计算,被告梁峰已经支付了9600元的利息。原告确认被告梁峰已经偿还了合计29600元的利息给原告。之后,经原告多次追索,两被告没有偿还其余本息。

本案两被告于2012年3月9日登记结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