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大民初字第2609号 原告赵崇启,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 被告张存银,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本院在原告赵崇启与被告张存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崇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赵崇启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昕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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