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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立诉被告孟水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76号 原告杨立,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个体。 被告孟水晶,女,42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代红梅,女,39岁,蒙古族,科尔沁左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76号

原告杨立,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个体。

被告孟水晶,女,42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代红梅,女,39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巴彦塔拉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诉被告孟水晶、代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现原告杨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杨立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