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76号 原告杨立,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个体。 被告孟水晶,女,42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代红梅,女,39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巴彦塔拉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诉被告孟水晶、代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杨立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