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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淑琴诉李洪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威民初字第1386号 原告龙淑琴,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黄荆沟镇工农村。 委托代理人刘伟,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洪涛,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黄荆沟镇工农村。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威民初字第1386号

原告龙淑琴,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黄荆沟镇工农村。

委托代理人刘伟,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洪涛,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黄荆沟镇工农村。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淑琴诉被告李洪涛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付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淑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李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淑琴诉称:原、被告原属夫妻关系,2014年3月17日在威远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在2015年3月2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女方伍万元,婚后共同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并偿还。”协议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李洪涛支付原告龙淑琴人民币5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李洪涛辩称:我与原告协议离婚,达成的协议没有异议,但我于2015年3月17日在威远支付给原告现金50000元。没有证人,没有打条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属夫妻关系,2014年3月17日在威远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在2015年3月2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女方伍万元,婚后共同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并偿还。”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李洪涛支付原告龙淑琴人民币5万元及逾期利息。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逾期利息;被告认为此款已付,原告对此予以否认。

上述事实由有身份信息,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威远县黄荆沟派出所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龙淑琴与被告李洪涛于2014年3月17日在威远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李洪涛于2015年3月26日支付原告龙淑琴伍万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人民币50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中自愿放弃逾期利息的主张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其已支付原告伍万元,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其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洪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龙淑琴人民币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李洪涛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纳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