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680号 原告陈永志,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张跃忠,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东辽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志诉被告张跃忠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永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永志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