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临民初字第3076号 原告:周某。 被告:罗某。 原告周某为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定于2015年9月14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闭庭审理。原告周某经本院非法传唤,至2015年9月14日上午9点50分仍未到庭,也未向法庭说明合理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解决。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累赘。 审 判 员 杨军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项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