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610号 原告金某,女,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蔚某,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