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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018号 原告屈某,女,1980年3月5日出生,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王某,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018号

原告屈某,女,1980年3月5日出生,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王某,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