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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塔北支行与被告刘忠、刘振涛、邵阳市兴明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6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塔北支行。 法定代表人向志善,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璀玮,男,侗族,1982年9月8日出生。 被告刘忠,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刘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6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塔北支行

法定代表人向志善,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璀玮,男,侗族,1982年9月8日出生。

被告刘忠,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刘振涛,男,汉族,1938年3月29日出生。

被告邵阳市兴明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高兴,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塔北支行诉被告刘忠、刘振涛、邵阳市兴明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塔北支行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塔北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忠、刘振涛、邵阳市兴明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1元,减半收取179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塔北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凯军

代理审判员  王 蓓

人民陪审员  魏 峰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 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