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第1859号 原告张日辉 被告赵清臣 法定代表人武秀明,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日辉诉被告赵清臣、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日辉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张日辉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日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讯员 :金哲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崔 阳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