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刘瑞焰。 法定代理人王红。 法定代理人刘强。 委托代理人陈彦宇,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楠。 被告李素华。 委托代理人肖楠。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广场路SOHO馨城小区1号楼1楼、13楼。 负责人刘毅,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璐,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瑞焰与被告肖楠、李素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艳适用简易程序,经当事人同意后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瑞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彦宇与被告肖楠、被告李素华的委托代理人肖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瑞焰诉称,2014年8月14日10时50分许,被告肖楠驾驶川M×××××小型轿车由雁江区小北街裕丰苑方向往小北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雁江区小北街后街老茶馆外时,因操作不当,与横过公路并无人监护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肖楠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车主即被告李素华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为该事故车辆购买了保险。原告因本交通事故在成都体育学院附属医院住院74天,被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原告经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108943.20元,被告肖楠承担本案的部分诉讼费用。 被告肖楠、李素华辩称,车子是被告肖楠之母即被告李素华的,是被告肖楠借车使用,责任被告肖楠愿意承担。被告肖楠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鉴定费、诉讼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李素华的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50万元,保险公司已垫付了1万元,应当在赔偿款中扣除。原告的医疗费没有票据原件不认可,如有票据原件医疗费扣除20%自费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认可;交通费不超过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不认可。超出交强险部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按照责任承担70%。请法院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