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大厂执字第16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 代表人宋琳,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斌,该行副经理。 被执行人张如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大厂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3日,以(2014)大厂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如敏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北天子庄园38-1-102号房屋(产权证号燕字第××号),因被执行人张如敏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法院拍卖前述被查封房产用于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如敏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北天子庄园38-1-10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燕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