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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占国诉被告包海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679号 原告李占国,男,1976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辛峰,男,科尔沁左翼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包海玉,男,34岁,蒙古族,科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679号

原告李占国,男,1976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辛峰,男,科尔沁左翼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包海玉,男,34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李伟鹏,男,32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国诉被告包海玉、李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占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占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占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占国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