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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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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爱花诉赵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015)义民初字第290号 原告程爱花,女,汉族。 被告赵铁梅,女,汉族。 原告程爱花诉被告赵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2日依程爱花的申请作出(2015)以民初字第290-1号民事裁定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

(2015)义民初字第290号

原告程爱花,女,汉族。

被告赵铁梅,女,汉族。

原告程爱花诉被告赵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2日依程爱花的申请作出(2015)以民初字第290-1号民事裁定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爱花、被告程爱花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爱花诉称:2013年元月13日,2013年10月2日,被告因有事共借原告现金20万元,口头约定每月按1%付利息并承诺年底付清打有欠条。被告于2012年11月买的手动挡福克斯以12万元抵给原告,现下欠8万元,请求被告还原告欠款8万元,利息5,600元。

被告赵铁梅辩称:1、我承认欠款20万之事实;2、合同没约定利息,应视为无利息;3、家里的车13万我给他抵账了,抵了12万;4、我家庭困难,但我愿意尽力偿还。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3.10.2被告出具的借条10万;2、2013.1.13被告出具的借条10万;证明了被告程爱花向原告赵铁梅借款20万元的事实,3、证人程风云出庭作证,证明约定利息是1%,4、证人赵娜出庭作证,证明约定利息是1%。

被告赵铁梅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人出庭作证自证如下: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不知道,也不认识证人。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程爱花收到条一张,证明了程爱花收到赵铁梅车款12万;2、中国银行客户回单一张,证明了赵铁梅给程爱花打款10,000元的事实;3、程爱花收到条一张证明程爱花收到赵铁梅2,000元事实,4、证人王利出庭作证,证明没有利息。

原告质证如下: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3都是被告给原告支付的利息,不应计算在欠款之内。对证人出庭作证自证如下:原告不认识他,这事与原告无关。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对于证人程风云、赵娜、王利出庭作证,因原、被告互不认可对方证人证言,且无其他证据以相互印证,故不予采纳。对于被告的证据2、3,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是被告给原告支付的利息,不应计算在欠款之内。本院认为,因原被告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对于口头约定,双方争议较大,无其他证据证明,且被告的证据2、3本身也无法证明是付的利息,故原告的异议无法采信,被告的证据2、3,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庭审调查情况,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月13日,2013年10月2日,被告赵铁梅共借原告程爱花现金20万元,被告赵铁梅于2014年9月1日将豫ML5910福克斯车一辆以12万元抵给原告程爱花,被告赵铁梅于2014年8月15日向原告还款1万元,6月19日还款2,0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