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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虎虎与冯斌租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初字第896号 原告李虎虎,男,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冯斌,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原告李虎虎诉被告冯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初字第896号

原告李虎虎,男,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冯斌,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原告李虎虎诉被告冯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虎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虎虎诉称,2011年,被告雇用原告的铲车干活,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任务。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挖土方工资款9500元,并于2012年2月23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原告欠款9500元,并赔偿追款期间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等经济损失2000元。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5至6月间,被告在高平市北诗镇长畛村承包工程时,租赁原告的铲车为其挖土方。当时双方约定每挖一方土为4元。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挖土方工资款9500元。并于2012年2月23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于2014年7月11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所欠原告挖土方工资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当给付原告欠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追款期间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等经济损失,由于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冯斌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李虎虎挖土方工资款9500元。

案件受理费87元,由冯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占鳌

审 判 员  牛 姗

人民陪审员  李文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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