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1296号 原告李占国,男,1976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高中文化,个体。 被告赵哈日巴拉,男,5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国诉被告赵哈日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占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占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占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李占国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