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81号 原告杨凤霞,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红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霞为与被告安红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凤霞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红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凤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凤霞撤回对被告安红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凤霞负担。 审 判 长 张 世 明 审 判 员 张 曙 明 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志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