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岳俊湖,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张晓光,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于福霞,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张洪江,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俊湖诉被告张晓光、于福霞、张洪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岳俊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俊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俊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岳俊湖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