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98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包某某,男,1974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包某某和好,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