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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98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包某某,男,1974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982号

原告某某,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某某,男,1974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包某某和好,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