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逢伟与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453号 原告李逢伟。 委托代理人何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罗小龙。 委托代理人敖贵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453号

原告李逢伟。

委托代理人何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罗小龙。

委托代理人敖贵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逢伟与被告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逢伟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逢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逢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50元,由原告李逢伟负担。

审判员  刘东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 波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