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368号 原告韩某某,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曹县。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红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