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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桂芬诉被告何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889号 原告吴桂芬,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包布日额,科左中旗舍伯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平,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芬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889号

原告吴桂芬,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包布日额,科左中旗舍伯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平,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芬诉被告何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芬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桂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桂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0元,由原告吴桂芬负担230.50元,被告何平负担230元。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曙明

人民陪审员  苏全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