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889号 原告吴桂芬,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包布日额,科左中旗舍伯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平,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芬诉被告何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芬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桂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桂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0元,由原告吴桂芬负担230.50元,被告何平负担230元。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曙明 人民陪审员 苏全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