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342号 原告周守江,男,1977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贾长江,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守江诉被告贾长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守江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守江因与被告贾长江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守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守江负担。 审 判 长 董 发 审 判 员 李 屹 代理审判员 吴桂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泽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