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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守江诉被告贾长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342号 原告周守江,男,1977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贾长江,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342号

原告周守江,男,1977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长江,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守江诉被告长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守江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守江因与被告贾长江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守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守江负担。

审 判 长  董 发

审 判 员  李 屹

代理审判员  吴桂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泽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