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833号 原告朱慧卿,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晓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相彬,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系该社编辑。 被告耿淑丽,女,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家报刊公司)、被告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慧卿的委托代理人彭怀金、被告大家报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相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淑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慧卿诉称:原告朱慧卿是自由职业漫画撰稿人,河南省美术家协会理事,新华社、新闻漫画网、CFP签约画师,人民网漫画专栏作者,在全国二百多家报纸杂志发表作品9000多幅,获奖作品主要有《劣质罐头诞生记》、《公祝愿世界好》、《作战图》、《涨》、《管理就是收费》、《街头恶犬》、《躲》等。原告朱慧卿创作的漫画作品曾发表于各种媒体及网站,近期原告朱慧卿发现耿淑丽销售的、大家报刊公司出版的《疯狂作文.素材控》2012年12月号第48页,使用了朱慧卿创作的漫画作品(漫画名:“荣誉”),被告在使用该作品过程中未经朱慧卿的许可,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姓名和支付相关费用,并且未经作者许可对该漫画进行了部分修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并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现被告未经原告朱慧卿的许可,擅自将朱慧卿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侵犯了朱慧卿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大家报刊公司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刊物;停止使用原告朱慧卿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向原告朱慧卿赔礼道歉的声明;被告耿淑丽停止销售涉案刊物。2、二被告赔偿朱慧卿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原告朱慧卿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朱慧卿简介及被告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 2、原告作品权属证据一组,证明“荣誉”作品的作者是原告朱慧卿。 3、侵权图书《疯狂作文.素材控.2012年12月号》一本,证明被告在该图书第48页上使用了原告朱慧卿的作品“荣誉”。 4、购书小票、发票各一张,证明被控侵权图书系在耿淑丽处购买。 经庭审质证,被告大家报刊公司对原告朱慧卿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