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27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1日起诉书副本尚未向被告送达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原告自行承担150元。 审判员 薛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