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元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元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1月8日出生。2013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锡珍,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2013年10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1月9日至2014年11月8日止)。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16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3年3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4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16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飞龙出庭支持公诉,三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黄锡珍为被告人陈某某出庭辩护,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盗窃罪

1.2014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丙(另案处理)窜至三明市三元区红印山,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于对面马路边一辆黑色纵情牌摩托车。现该车已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叶某某。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82元。

2.2014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廖某某(另案处理)窜至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兴业银行旁一巷子内的被害人李某某的“美发屋”,盗走两台电脑主机和一台电脑显示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