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知民初字第14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帅,男,汉族,1987年1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孟卫星,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生,系被告孟帅之叔。 委托代理人:陈星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梁凤 审 判 员 杨保国 代理审判员 范振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荷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