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69号 委托代理人冯国栋,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孟领柱,男,44岁,蒙古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陈德权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春为与被告孟领柱、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北巴彦塔拉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春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领柱、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北巴彦塔拉村委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国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国春撤回对被告孟领柱、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北巴彦塔拉村委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国春负担。 审 判 长 孙 家 刚 审 判 员 张 世 明 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