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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科左中旗齐阿古拉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吴额尔敦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536号 原告科左中旗齐阿古拉农资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经营者张艳,女,1989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536号

原告科左中旗齐阿古拉农资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经营者张艳,女,1989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尔敦图,男,35岁,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齐阿古拉农资经销处被告尔敦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齐阿古拉农资经销处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齐阿古拉农资经销处因被告吴额尔敦图的地址不明确,无法联系,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左中旗齐阿古拉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齐阿古拉农资经销处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桂荣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志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