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08369号 原告唐海县奇南物资经销处(经营者管林),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85号。 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 原告唐海县奇南物资经销处(经营者管林)诉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海县奇南物资经销处(经营者管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七元,由原告唐海县奇南物资经销处(经营者管林)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黄玲珑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