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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林(字号:唐海县奇南物资经销处)与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08369号 原告唐海县奇南物资经销处(经营者管林),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85号。 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 法定代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08369号

原告唐海县奇南物资经销处(经营者管林),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85号。

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

原告唐海县奇南物资经销处(经营者管林)诉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海县奇南物资经销处(经营者管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七元,由原告唐海县奇南物资经销处(经营者管林)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黄玲珑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旭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