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463号 原告刘喜,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刘杰,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刘臣,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诉被告刘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喜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喜负担。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世明 人民陪审员 苏全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