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东方市某镇某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辩护人邢孔保,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出现,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邢孔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1月的某一天中午,吸毒人员赵某通过手机与卢某联系购买毒品,接着卢某就联系被告人杨某询问是否有毒品出售。尔后,被告人杨某在佳捷酒店的客房里以每包5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贩卖了3小包氯胺酮毒品,获得毒资1650元人民币。 二、2014年12月17日17时许,吸毒人员赵某通过手机联系卢某购买毒品,接着卢某、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询问是否有毒品出售。随后,被告人杨某到八所镇居龙村与其上线“杀鱼”联系取货,尔后,被告人杨某在曾某的小轿车里以32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5包氯胺酮毒品卖给吸毒人员赵某,双方交易完毕回到八所镇园林路杰晨楼处便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在曾某的小轿车上查获10包氯胺酮毒品及3250元人民币。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东方市公安局送检的10包可疑物品净重94.65克,均检出氯胺酮成份。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物证:手机、人民币、毒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等;证人赵某、卢某、曾某、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琼公司法(理化)字[2014]1855号《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和照片;搜查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某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 辩护人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杨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1月的某一天中午,吸毒人员赵某通过手机与卢某联系购买毒品,接着卢某联系被告人杨某询问是否有毒品出售。尔后,被告人杨某在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佳捷酒店的客房里以每包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贩卖了3小包氯胺酮,获得毒资人民币1650元。 二、2014年12月17日17时许,吸毒人员赵某通过手机联系卢某购买毒品,接着卢某、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询问是否有毒品出售。随后,被告人杨某到东方市八所镇居龙村与其上线“杀鱼”联系取货,后被告人杨某在曾某的小轿车里以人民币3250元的价格将5包氯胺酮卖给吸毒人员赵某,双方交易完毕回到东方市八所镇园林路杰晨楼处便被侦查人员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曾某的小轿车上查获10包氯胺酮,从被告人杨某身上查获一部白色苹果手机及人民币3250元。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东方市公安局送检的10包可疑物品净重94.65克,均检出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人民币,毒品(照片)。证实被扣押的物品,经被告人杨某辨认无异议。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7日上午,他打电话叫“黑仔”帮他找K粉,“黑仔”说联系朋友才给他电话,下午15时多,“黑仔”让他到杰晨楼,并说650元1车,后他到杰晨楼看到“黑仔”在门口小车的旁边,他走过去说要5车,并给了3300元给“黑仔”,然后和“黑仔”一起上了旁边的的黑色小车,当时车上有三个人了,“黑仔”将3300元给坐在副驾驶位上的人,并说是5车的钱,副驾驶位的人接过钱说不是要10车吗?如果要5车就要700元1车,后那个司机说他也要5车,那就还是650元1车吧,后他们开车去居龙村里面,坐在副驾驶位的人就跟货主走了,过了几分钟,副驾驶位上的人回来了,并给了他5车,后那些人将他送到杰晨楼时被公安民警抓了。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他打电话联系“黑仔”购买K粉,后他到佳捷酒店对面找到“黑仔”,看到“黑仔”和2014年12月17日开车的司机、副驾驶位的人在一起,当时他们也是开着这辆车,他就给了“黑仔”1450元,并说晚上再给他200元,“黑仔”将钱给坐在副驾驶位上的人,后他和“黑仔”到佳捷酒店客房等。过了半个小时,那两个人回来给了他1车K粉,并说另外2车晚上再给他,晚上,他在可可酒吧找“黑仔”要了另外2车K粉,并给了欠的200元。还证实,他购买毒品时未满十八周岁。 辨认笔录。经辨认照片,证人赵某辨认杨某就是2014年12月17日下午16时许,卖给他5包K粉的男子;卢某就是2014年12月17日14时许,帮他联系杨某购买毒品,绰号为“黑仔”的男子。指认车牌号为琼D6AS78的黑色日产牌轩逸轿车内就是2014年12月17日17时许,他向一名男子购买5车K粉的地方。 2、证人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7日12时许,“黄毛”打电话说要5车K粉,他说要先问问才知道是否有货,他就问唐某,当时唐某打电话给杨某问是否有货,杨某也说要打电话问问。约20分钟,杨某给唐某回电话说有货,后“黄毛”又打电话说要10车,唐某再次打电话给杨某说要10车,杨某说有10车,每车650元,后他打电话给“黄毛”说有10车,每车650元,之后他们约在朝阳楼见面。大约16时许,“黄毛”过来说只有5车的钱,让他帮忙和杨某说让他们先垫付5车的钱,到晚上才要另外5车,“黄毛”在车上给了3300元给唐某,唐某将钱给了杨某,当时杨某找了50元给“黄毛”,然后他看到“凯哥”拿了一打钱给杨某,后杨某联系“杀鱼”。他们一起开车到八所镇居龙村思源学校附近,“杀鱼”骑一辆黑色电喷摩托车载杨某往村里面开去,过了10分钟左右,“杀鱼”将杨某送回,杨某上车给了5车K粉给“黄毛”,把另外5车K粉放在小轿车手刹附近的车槽里,之后他们开车回到八所镇朝阳楼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抓了。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他也帮“黄毛”向杨某购买了3车K粉,每车550元,共计1650元。他知道杨某有货是因为之前在可可酒吧知道杨某卖K粉给别人。 辨认笔录。经辨认照片,证人卢某辨认杨某就是2014年12月17日下午16时许,向黄毛出售五包K粉的男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