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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艳华诉被告张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656号 原告任艳华,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 被告张永杰,男,22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艳华诉被告张永杰合同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656号

原告任艳华,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

被告张永杰,男,22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艳华诉被告张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任艳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艳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艳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任艳华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