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13号 原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丽,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仿,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 被告张永杰,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杰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云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绪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