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北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龚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得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