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566号 原告孟某某,女,1973年7月2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同原告。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扶养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对王某某要求扶养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光映 审判员 涂振林 陪审员 朱 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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