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637号 原告广安市九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谯述平,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游洪,男,生于1960年11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 被告陈玉梅,女,生于1972年11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九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游洪、陈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九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游洪、陈玉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180万元为限,原告以自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门市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九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游洪、陈玉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幢×、×号房屋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180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