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85号 原告梁素英,女,生于1966年7月10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广安市天使勿语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东方街51号。 法定代表人何莘,经理。 被告何莘,男,生于1983年8月12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谢婷,女,生于1992年4月10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素英诉被告广安市天使勿语文化有限公司、何莘、谢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素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谢婷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花园×幢×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300000元为限,原告梁素英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街×幢×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梁素英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谢婷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花园×幢×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30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