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商初字第531号 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商城10号楼内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松,总经理。 被告任茂建。 被告张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任茂建、被告张波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6元,减半收取4703元,由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累赘。 审讯员 张 鲁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