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浙绍知初字第345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利民。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倪娉娉。 被告:绍兴经济开发区金粉尊爵娱乐会所。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静柏。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绍兴经济开发区金粉尊爵娱乐会所(以下简称金粉尊爵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倪娉娉、被告金粉尊爵娱乐会所的委托代理人余静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收录了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5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详见证据清单)。根据原告与该5个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冰冰》、《一生的爱》、《天使不要开玩笑》3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详见歌曲清单)。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的市场秩序,特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冰冰》、《一生的爱》、《天使不要开玩笑》3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起诉费用。 被告金粉尊爵娱乐会所辩称:被告的音乐电视作品都是杭州精特公司安装系统时引入,被告也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被告一开始并不知道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不佳,处于亏损状态。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的权利。 证据2.权利文件(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的权利。 证据3.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的(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8835号公证书(含相应光盘),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被告金粉尊爵娱乐会所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未提交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