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94号 原告陈友林,男,生于1969年8月12日,汉族,户籍地广安市前锋区,现住广安市广安区7。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市万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商业街61号。 法定代表人苏月熙,董事长。 被告苏月熙,男,生于1964年6月4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刘德兰,女,生于1954年3月23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林诉被告广安市万元商贸有限公司、苏月熙、刘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友林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月熙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房屋、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以500000元为限。原告陈友林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友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苏月熙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房屋、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以50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