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747号 原告张国军,男,生于1972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原告姚廷菊,女,生于1972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元贵(特别授权),会理县三绛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张国华,男,生于1965年2月2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军、姚廷菊诉被告张国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军、姚廷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张国军、姚廷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国军、姚廷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张国军负担。 审判员 王思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