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3453号 原告贾祥丽。 委托代理人张明、张亚鸽(实习),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雪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祥丽诉被告王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雪玉名下位于金水区博颂路XX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王雪玉名下位于金水区博颂路XX号房屋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丽娜 审判员 程维强 审判员 刘卫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宇龙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