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846号 原告王远会,女,汉族,1981年10月13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 被告姚法,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会与被告姚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远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远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远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沈郁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梁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