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453号 原告攀枝花市锦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桐子林镇财政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天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张洪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林,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锦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锦宏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锦宏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锦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锦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荣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